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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初級會計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
1.不能仲裁 VS 不適用《仲裁法》
不能仲裁:婚姻、收養、監護、扶養、繼承糾紛(人身關系);行政爭議
不適用《仲裁法》:勞動爭議;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
2.仲裁協議
形式:書面
內容: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、仲裁事項、選定的仲裁委員會
效力:獨立存在,不受合同影響
3.爭議解決
仲裁委員會或法院,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一方請求法院,由法院裁定。
簽有仲裁協議,一方向法院起訴,另一方應在首次開庭前提出異議(非開庭時、開庭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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